而唐玄宗不赦免为父复仇的杀|人者,则是因为开元盛世、大唐繁荣稳定,朝廷和官府有能力也必须有权威,不容个人挑战律法。
皇帝性格:这种两难的重刑案件,最后基本都需要奏报、上达天听,所以朝臣、尤其是皇帝的看法至关重要;
唐高宗李治性格偏软,有赦免的例子;
而唐玄宗自小在武后的高压下成长、平叛宫乱、青年登基,性格刚硬;
所以主观因素也会影响案件判决。
魏停云从这些方面,对终唐一代的这些案件进行了剖析。
后半部分,魏停云则通过另一唐宋大家——柳宗元的笔触,引出自己结论。
柳宗元写了一篇《驳复仇议》用来驳斥陈子昂谏徐元庆案。
徐元庆的父亲被当时的县尉所杀,多年后这个县尉升做了御史,徐元庆应聘了官驿的小二,将仇人干掉了……
案子在唐朝武周时期,对于徐元庆案,谏官陈子昂建议不赦徐元庆,处决他、但同时表彰他的孝道,此建议也被其他朝臣认为可行,最后被武则天采纳。
柳宗元的《驳复仇议》里,认为陈子昂这个建议是自相矛盾之说!
处死和表彰怎么可以同施于一人,处死可以表彰的人,是乱杀;表彰可处死之人,则是破坏礼;
柳宗元认为应该审查当时案子的真伪,县尉杀了徐父,到底是因为徐父犯了该杀之罪,还是枉杀错杀……
这样引出魏停云对于疑难案件的判罚首则:以事实为根据、以法律为准绳;
那针对这种左右两难的争议案件,到底该如何判罚。
他认为除了以事实为根据,以法律为准绳外;
其次,法与社会血肉紧密,律法为骨架不可轻易动摇,另外也要适当考虑社会环境和民心所向;
再次,终唐一代,这种为亲人复仇的案子,至少有十六个,七个处死、九个或赦免或从轻发落,莫衷一是;
出现这种乱像的根本在于,需要解决无法可依这一困境;
因《唐律疏议》中并无专条规定,才出现这样无所适从的情况,所以需要健全律法,做到有法可依;
礼与法冲突、自由与秩序的冲突、个人利益与他人利益、与群体利益,常有之,解决这种冲突,是不是有原则可以参考和遵循?
例如比例原则:即保护更为优越的法益,比如为了国之大利益适当牺牲个人利益等;
……
而根本原则当然是——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原则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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